圈里人对成都某链科技公司CMO高某,将代机关保管的虚拟币加杠杆操作,做空比特币(难以置信,如此牛市,竟然能赔钱,这是多“精明”的机会主义者才能犯的错),造成数亿元巨额亏损,后被四川某地刑拘,高某如今已深陷囹圄,诸位法律硕士将为自己的错误将支付N年青春年华。作为同样是法学院出身,混迹区块链行业的飒姐,就该事件的法律问题等进行探讨,以期警醒从业者,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据悉成都某链科技公司是在plustoken案件中一举成名的,飒姐很遗憾,当年因为不认同某嫌疑人家属的无罪诉求而愤然没有接手,要不然也成了炙手可热网红。言归正传,涉案资产的法律性质要看两个关键点:一是到底案件的罪名是什么,侵害了公法益还是私法益(简言之,损害了个人利益还是国家经济秩序);二是刑事程序已经走到了哪一步,已判决还是正在侦查中。
先来看罪名问题,涉币案件的事实使用电子物证还是能够较为清晰地还原,基本上会涉嫌两种罪名:类犯罪,如刑法第192条集资罪或第266条罪,飒姐早期代理的广东各地案件中,这两种罪名比较常见,主要是由被群众报案引发,案结后资金或资产返还给被者;组织领导罪,即刑法第224条之一,其评价的是项目方的推广方式,有没有“拉人头”“团队计酬”“金字塔结构”,主要以机关接到相关线索从而破获,由于该罪名保护的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因此,收缴财物上缴国库。本案中,高某行为据网友爆料为后者,但飒姐认为鉴于成都某链公司在行业内擅长寻找各类犯罪线索和取证等技术,其服务的案件也许不只是后一类犯罪,也有可能是前一类犯罪,有待后续案件解密。
再来看刑事程序进程,众所周知,未经审判,谁也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也就是说,在法院宣判前,每一个人都是无罪之身。即便是已经被机关侦查,资产被扣押冻结交给科技公司代管,那资产还是原所有人的而非占有者的。在组织领导罪中,法院尚未作出有效判决(二审判决)之前,被统一保管的虚拟币法律上归原权利人所有,而非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类案件中,没有争议,自始至终,虚拟币等财物都是归原权利人所有(为了方便统一发还,办案机关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将虚拟币统一管理也属正常操作)。
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证据尚未收集完毕,很多材料属保密阶段,吃瓜群众十分好奇,最终高材生高某会被判多少年?飒姐本着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阐述,其实这取决于他转移出去的虚拟币到底是谁的,以及虚拟币自身的不同法律定性。
目前网传,四川某地按照侵吞国有资产被批捕、东北某地也在收集其涉嫌的证据,作者无从考证各地到底因为什么案件将虚拟币托管给高某所在公司,只能分类讨论:
(1)倘若是Plustoken案,组织领导罪且已出生效判决,则收缴的虚拟币应当上缴国库,因此,此案涉及的虚拟币,无论是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比特币、以太币,还是被当做外国法币的USDT,以及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数据狗狗币,其所有权都已经转移国有。则高某所在公司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贪污论”。而并非新闻中所说的侵吞国有资产罪,咱们国家没有这个罪名。而贪污罪是我国少有的还保留死刑的罪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综合本案3亿+的金额和严重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办案等后果,飒姐认为,一旦做实贪污罪,高某刑期将在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
(2)倘若是类案件,无论案件是否已经有生效判决,被扣押冻结的数字资产还是归属原权利人。因此,高某行为的定性将发生变化,鉴于高某将其公司保管的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宜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虽然高某并不是直接侵吞公司财物,学界和司法界之前也有争议,周光权老师的一篇文章为大家解惑,快递员将运送中的财物私吞,虽然财物不是公司所有但还是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判刑。因此,高某操作的数字资产中如果有涉及类案件或尚未审理完成的案件,其行为不能按照贪污罪处理而是应该选择没有死刑的职务侵占罪,3亿+的金额,刑期基本在10年以上,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3)故意毁坏财物罪之竞合关系。在讨论此案件时,团队律师们也出现过一个观点,高某行为造成了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确实,牛市中的虚拟币,一顿操作猛如虎,瞬间蒸发3亿+,造成了他人财物的剧烈贬值,可以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我国的处理办法是“从一重”,也就是选一个最重的罪名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因此,这个罪名被前两个重罪吸收了,估计未来的判决书中不会显现出来,但法官的说理可能会引用。
(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地讲,并非所有的虚拟币都有财产价值。有些虚拟币没有公允价格甚至在法律上根本就把它看成是一串数据字符。若高某操作的虚拟币中,还有一些不被中国法律认可为虚拟财产的数据,那么,高某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我们要注意考察高某的行为到底是如何操作的,是否绕过了公司、办案的防火墙或计算机监控措施,进行了某种系统操作才如愿以偿,还是直接登录自己账户进行交易所里的操作。前者构成本罪,与前述各种罪数罪并罚;后者直接登录交易账户没有监控的情况下,不构成本罪。
总结一下,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最终期刑期很可能是10年+,涉嫌罪名有可能多个,集中在职务侵占、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不排除其有办案机关的其他行为,还有可能会被定性为罪,数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将是漫长而苦涩的。至于大家关心的单位犯罪问题,据飒姐观察尚无证据是集体决策等,目前看按照高某个人犯罪处罚的概率更高。
帮好人抓坏人的人,自己变成了坏人。唯有人性不可考验,高某自海外留学而来,又拿了法律学位还帮办案机关处理涉案财物,对于中国法律的惩戒和司法实践应该是有一定认识,这样的人还能够铤而走险,读者可能会说,因为钱太诱人,没错,巨额利润会让人迷失自己,但我们不能依靠道德这条软绳来捆住人类贪婪的欲望。
这就要求企业要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尤其是:如何预防核心高管、关键岗位员工犯罪?这个课题,被长期忽视,中国的企业普遍更关心销售业绩,好一点的关心研发迭代,很少像李嘉诚先生一样,只签署自家律师斟酌后的文件。当然,社会在发展,单纯依靠一个律师的忠诚也有bug,需要设立一整套制度防止大家出问题。
由于国内对于刑事合规尚在探索期,飒姐引用日本律师届翘楚滨边阳一郎的七步骤,供读者参考:(一)制定为防止犯罪的合理的合规基准和程序;(二)选任合规监督责任人的上级管理者;(三)授权委让的注意事项;(四)对必要的标准、程序进行彻底研修和告知;(五)建立监察系统和报告系统;(六)建立惩戒等强制措施;(七)拟定为防止相同犯罪的应对计划。
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律现实,飒姐认为:中国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起码要有:(一)建章立制,有全面制衡的内控制度;(二)设置合规岗,由法定代表人亲自抓,重视合规经营;(三)建立科技含量高的授权体系,使用加密技术将每次开启业务的入口进行严格控制,将接触到财物的各环节都纳入监控;(四)对高管和普通员工进行宣导、培训;(五)有一套自下而上的报告体系,允许员工提供线索;(六)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交;(七)复盘,修订企业内控制度;(八)建立证据留痕机制,自证企业清白。
在链圈与币圈、矿圈的博弈中,站在鄙视链顶端的是链圈,而其中从事链安全的公司也成为合法合规的标杆。然而,一起监守自盗的惊天大案,给了我们警世钟。也许,高某一开始并没有犯意,也是在发现漏洞后没有经受住诱惑,飒姐认为他还年轻,不要判处过于严苛的刑罚,罚当其罪即可。
任何时刻,不能放松对人性之恶的限制。我们允许欲望存在,但我们不能允许欲望变成邪念,再变成伤害。这次案件也反映出办案队伍急需区块链等技术人才,借用外部鉴定机构和取证机构的风险依然存在(当然哪个行业都有道德风险),同时,反映了初创科技企业的内控经验不足,刑事合规并没有深入企业主的内心。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对于网络安全这个行业,我们还是要鼓励和扶持,不能因为一个人打翻整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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