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全称卢森堡大公国,虽然是一个袖珍之国,但是却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作为欧盟和北约创始成员国之一,拥有欧盟多个下设机构,如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以及欧洲投资银行。在金融方面,卢森堡还是欧元区内最重要的私人银行中心,及全球第二大仅次于美国的投资信托中心。
中国外交部的卢森堡资料显示,卢森堡还是目前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和基金管理中心,这得益于卢森堡良好的基金生态系统、完善且稳定的基金法律体系,也使得越来越多行业人士选择卢森堡作为加密货币/区块链基金设立地。
一、比较优势
1、地域优势
卢森堡位于欧洲西北部,毗邻法国、德国和比利时,辐射近5亿欧洲用户。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在卢森堡设立数字货币/区块链基金是打开欧洲市场的桥头堡。同时,卢森堡也是欧元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中心,是欧洲主要的人民币支付、存款、贷款、人民币投资基金的中心。作为全球投资基金的枢纽,加上卢森堡当地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我国行业人士在卢森堡设立境外基金有着十分可观的发展前景。
2、制度优势
卢森堡的主要制度优势体现在卢森堡实行基金管理人护照制度和投资组合制度。
(1)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AIFMD”),取得AIFMD护照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向其各成员国的专业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而不必再取得相关各国的资质或许可。这意味着,符合AIFMD规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持欧盟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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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MD的监管对象,亦即可以申请AIFMD护照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如下三类:
(i)设立在欧盟境内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而无论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是否在欧盟境内募集;
(ii)设立在欧盟境外、但管理设立于欧盟境内另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及
(iii)设立在欧盟境外,在欧盟境内或者向欧盟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此外,满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相关指令要求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亦可以受惠于欧盟护照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营销。
该等基金管理人护照制度一方面节省了基金在欧盟的募集成本、缩短了基金募集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取得欧盟护照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范围内的营销能力大大增强。
(2)除基金人护照制度外,卢森堡还有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制度,在该制度下允许证券化发行方设立不同投资组合。每一组合之间相互独立并且每一组合均可以具有不同的股票类别和投资策略。对于拟采取不同投资策略投资多类资产的基金管理人,该项制度有助于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能够实现资产间的风险隔离。
3、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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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卢森堡相关税收规定,公司型投资基金无须缴纳卢森堡税,但仍可享受45个卢森堡与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DTT)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总共有81个,其中38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包括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若某基金不享有税收协定优惠,尤其是作为税收透明实体的合伙型基金,可使用在卢森堡设立SPVs,即可享受税收协议优惠。在卢森堡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SPVs作为控股公司可享受免税制度。即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符合条件的参股,获得的股息及股份转让之资本收益均享受免税优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二、可选基金种类
1、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英文名称为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通常简称为“UCITS”,UCITS为欧盟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开放式基金提供了统一的监管制度。
就卢森堡而言,,UCITS可以采取普通基金(“FCP”)的法律形式,也可采取开放式投资公司( “SICAV”)或者封闭式投资公司( “SICAF”)的法律形式。FCP是以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的形式建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SICAV以及SICAF具体的法律形式包括如下6种:
公众有限公司(“SA”)、
私人有限公司(“Sàrl”)、
股份有限合伙(“SCA”)、
有限合伙(“SCS”)、
特殊有限合伙(“SCSp”)以及
合作型公众有限公司(“SCoSA”)。
2、另类投资基金卢森堡的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AIF”),基本涵盖了UCITS以外的所有基金,主要包括如下类别:
(1)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SICAR是为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设计的受监管的、经济高效的投资结构。相较于UCITS以及其他另类投资基金,卢森堡相关法规对于SICAR没有投资多样化的要求。SICAR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较为广泛,包括公众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有限合伙以及公众合作公司。
(2)专业投资基金(“SIF”)
SIF是一种主要针对国际机构投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工具。其投资政策及运营管理均更加灵活。SIF在投资多样化方面亦受限于风险分散的原则,但相较于UCITS以及UCI,SIF在投资多样性方面的限制要更加宽松。与UCITS类似,SIF可以采取FCP、SICAV或SICAF的法律形式。
(3)保留另类投资基金(“RAIF”)
保留另类投资基金融合了卢森堡受监管SICAR和SIF的特征和结构灵活性,同时其基金发行前无须经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批准,这使得新基金的发售时间在更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RAIF与SICAR和SIF也有些许不同, SICAR、SIF可以进行自我管理不同,但RAIF仅可由外部管理人进行管理
(4) 集合投资计划(“UCI”)
UCI不是特定的基金名称,而是UCITS之外不受特定法规(如SIF或SICAR相关法规)约束的基金都将被视为集合投资计划。UCI在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CSSF提交如下文件和信息以获得CSSF授权:
(i)章程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招股说明书及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主要协议;
(ii)基金董事和/或管理公司的经理;
(iii)拟选择的基金保管人和审计机构。
三、实务指南
作为举世闻名的基金设立地区,卢森堡拥有大量富有国际经验、能够熟练使用多国语言的从业人员及专业服务机构。若想要在卢森堡设立数字货币/区块链基金,可以咨询下列机构:
(1) 托管行(Depositary):托管行负责对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包括股权、地产、股票、债券等)进行托管。不同种类的投资,会被托管在不同类型的账户里,它们的价值会被定时计算和反映。同时,托管行还肩负着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责任,以便投资者放心。
(2)中央行政管理公司(Central Administration或Fund Admin):中央行政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行政管理,比如记账、向投资者发送基金相关函件和对账单等。发起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投资上,这些行政性工作都可以外包给中央行政管理公司。
(3)外部审计(Auditor):外部审计会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精确反映基金的投资进展,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营。待全部基金合规框架完成后,即可向CSSF申请设立基金。
卢森堡凭借其基金工具的强大适销性、全球公认的公募及私募基金服务经验、高效的基金结构和融资体系,以及对基金项下投资融资过程中对贷款方的有力保障体制,还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已逐渐成为区块链行业想要进军欧洲市场的首要选择,相信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数字货币/区块链基金会设立在卢森堡。
References
“卢森堡投资基金设立及中国资产管理人走向海外的机遇”研讨会 汉坤境外基金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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