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飒姐团队近期对境内外数字藏品、NFT的观察,一股盲盒+数字藏品的经营模式和新玩法在悄悄崛起。一方面这种新颖的玩法确实能改善数字藏品用户体验,毕竟谁不喜欢当“欧皇”呢,但同样的,对于企业和数字藏品发售平台来说,该种模式也潜藏着不少法律风险,今天飒姐团队就来跟大家深入聊一聊这种模式。
炒作与操纵价格风险
据观察,一些国内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产品存在炒作和随意定价问题,特别是已开放转售的数字藏品,某非知名IP数字藏品的发售价格为数十元,几小时后其在二级交易市场中就以数万元价格成交。与之相伴的是多个该平台VIP即时通讯软件群组中的一片喧嚣。所谓官方客服和二手交易的买卖双方很可能都是该平台背后操盘手,目的是操纵市场,使盲盒价格远远背离其价值,让最后入场者买单。其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数字藏品盲盒经营者与消费者们警惕。
对于数字藏品和盲盒,目前均没有出台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今年1月10日制定的国内首个盲盒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其中提示的法律风险值得老友们注意。
根据《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第十六条,盲盒经营者不得违法利用盲盒开展金融经营活动和类金融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开展二手盲盒经营活动,诱导非玩家用户加入投机炒作,故意造成二手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盲盒经营者不得传播虚假市场信息进行天价炒作;不应过度营销助长消费者炫耀攀比心理;不应开展饥饿营销故意调低特定商品的抽取概率。
事实上,我监管部门对于各类商品的炒作行为一直采取严格监管的态度,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务院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等相关规定提出“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等要求,以抑制投机炒作风险。
另外,监管部门针对炒作个案,也会采取风险提示方式,防范普通商品金融化产生的风险,例如,在2019年“炒鞋热潮”,央行上海分行就曾发布题为《警惕“炒鞋”热潮 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简报,警示市场主体关注相关炒作风险。
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法实现免责
大多数盲盒数字藏品发售方不是对应的数字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作为被授权方或被转授权方,发售方有时在原始著作权的审查上存在过失。
对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处理问题上,发售方常采取的方法是在用户协议中增加免责条款,以期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根据2022年3月15日起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有义务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下架该等涉嫌侵权数字藏品的义务。
销售绑定实物的提货权凭证的法律风险
除了直接发售数字藏品盲盒的模式外,有的平台选择将实物手办、实物文创、唱片、茶叶、烟酒盲盒与数字证书绑定,在销售该等实物商品时,将这些商品信息上链铸造成区块链凭证(平台也将该等凭证称为数字藏品或数字证书),消费者需要先点击购买该等凭证并完成付款后,再可到线下或者该平台的其它线上渠道兑换该等实物商品。也就是说,平台销售的是作为提货权凭证的数字证书。
若平台在销售该等提货权凭证前,并未提前准备好相应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商品,事实上也不具备发货、兑换可能性的,那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能力,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罪。
另外,若平台在宣传该等实物存在上涨空间,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售,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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